中国对海外账户的办理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银行金融系统都可以办理海外账户的。你只能选择下面的四家银行中的一个(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汇丰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同时对不同的银行指定代理相应的国家和地区。招商银行对应加拿大;中国银行针对地是加拿大、巴黎、新加坡和英国;光大银行业务针对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汇丰银行针对的国家地区最多,大约有3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业务范围最广的。目前大多的都是在这个银行完成。具体对应的国家和地区是否有你要的,可以到当地汇丰银行咨询。
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直接交给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申请需通过纸质方式提出。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二)受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塘沽中心支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该认真审核,依法处理。
1.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当场就可以作出并颁发许可决定的申请,可以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人要求,外汇局应当出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和决定
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规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外汇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