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定做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268条)和违约解除权(合同法253条)矛盾吗?既然都可以任
这两个法条适用的情景不一样。任意解除权强调定作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任何时间单方解除承揽合同,但要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就必须赔偿损失;违约解除权是针对合同双方未约定承揽人可将承揽工作的主要内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前提下,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在这个情景下,定作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接受,那么由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负责,若不选择接受,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会有定作人向承揽人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