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劳动成果不满意可否解除合同

2020-07-01 社会 65阅读

您好,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定作人除了可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是可以解除承揽合同的。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等。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这五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合同相关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故可涵盖《合同法》分则中的各类合同。具体到承揽合同中,当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出现九十四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时,定作人当然可以据此解除承揽合同。

此外,我国《合同法》赋予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前提下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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