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完全不同于它的现象的,是完全不具现象的一切形式的。只有在意志出现为现象时,它才进入这些形式;所以形式只和它的客体性有关,对于它自己本身则是不相干的。一切表象的最普遍的形式,客体对于主体这一形式就已经和它无关;
至于次于这一级的,一切那些在根据律中有其共同表现的形式,那就更加不与它相干了。属于这些次一级的形式的,如众所周知,还有时间和空间,以及唯有由于时间、空间而存在而成为可能的杂多性。就最后这一点说,我将借用古经院哲学的一个术语,
把时间和空间叫做个体化原理,这是我要请求读者一劳永逸把它记住的。原来唯有时间和空间才是本质上,概念上既相同而又是一的[东西毕竟要借以显现为差别,为杂多性,为互相并列,互相继起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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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最本源的研究问题之一。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体系当中,有关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一直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与社会互动论。持社会唯实论的学者认为,社会是独立个体之外,并且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客观存在;
而在社会唯名论者看来,个体是真正存在的,而社会不过是个人及其行为的一种集合;社会互动论者则试图调和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的之间的紧张,将个体组成的社会和社会化的个体视为一种双重互动的关系。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对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论述给与重新界定,他们认为个体是能动自治的主体,进而反对国家干预、主张恢复古典自由原则、推行放任主义,要求保护和发展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关注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作为对新自由主义流派个体化理论的挑战与反叛,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兴起社会个体化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鲍曼、贝克、吉登斯等。该理论聚焦于与日俱增的来自个体、同时也强制性施加于个体的,对于个体化、个体选择、个体自由的要求,
以及个体对社会群体、国家复杂而不可避免的依赖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可以说,社会个体化理论已经不再仅仅关注个体权利与个体自由的加强与维护,而是将焦点从个人解放、生存机会的问题转移到生活方式选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