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相适应的。
政治效果就是党的事业至上,对应的是党的领导、顾全大局
社会效果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对应的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就是宪法法律之上,对应的是依法治国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依法审判”,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以宪法法律为审判依据,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在司法审判中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在合法审判的同时,也应做到合理审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仅仅要严格执法,更要重视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要时刻站在人民的角度看待具体案件,维护人民至高无上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在追寻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同时也要顾全大局,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是由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三个代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国家政治服务的工具,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全面法制化的新时期,法官依法审判,在党的领导下,在审判工作中顾全大局,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工作的政治正确性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定团结的重要保障。
因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是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保证的,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