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法四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
3、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的法规。
4、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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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的特点:
一、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二、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帐本,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本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