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房地产交易应当使用书面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
房管机关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当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部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告知预购人,预购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
预购人未按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在建商品房的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后需销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