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市直高中有:临沂一中、临沂二中、临沂师院附中。全市所有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归市教育局管的。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鲁教基字〔2007〕26号),现制定《临沂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结合省、市近期工作安排,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1、高中学生学籍变更,每个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由学校、县区教育局、市教育局逐级上报省教育厅,集中变更。其它时间不再受理学籍变更;不再接受学生或家长个人上报的学籍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变更(如转往省外)的由学生家长自行到省教育厅办理手续。
2、高中学生学籍信息今后不再变更,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任何原因都不准进行变更,毕业前也不再进行信息勘误,完全依据每年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报名信息库信息为准。
3、高中学生休学,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1000元以上药费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严格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休学期限不满1年的不能复学(省厅学籍管理系统程序已经更新,自动锁死休复学时间),由此造成的耽误学业考试、发展报告数据的填报、毕业等一切责任由学生家长个人承担。
4、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含驻兰山城区的市直学校之间、市直学校和兰山区高中学校之间)。
5、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同意;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县区教育局同意后;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报省教育厅审核。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