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有关规定: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知青第二个子女回沪落户事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迁移户口时,您可以前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咨询户口申请的具体要求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您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将依据以上政策,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您的申请并予以答复。
同时,您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市委领导信箱”留言,有关部门将按照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并予以回复。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实施意见》
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
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知青第二个子女户口回沪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公安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