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釆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 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曰。举例说明,如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信息公告已经明确注明公告日期、公告期按要求为 20天(即从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为20天),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 商如对招标文件持有异议,可在公告质疑期即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