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①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销项税额=销售额×16%
②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卖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以上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包括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