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到期后无论老板同意与否,你都可以走人,与公司的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但诚如你所说,你只是口头当面和老板、老板娘说辞职不做了,一旦他们否认,你可能就很被动了。
所以,建议你再次与老板、老板娘以及店长交涉辞职事宜,务必录下谈话全过程,以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反复强调已经于“当面和老板、老板娘说辞职不做了。”以及你上面提到的诸多内容、发给店长的微信等,以期得到他们承认你提前通知过辞职事宜,以及店长答复没有招到人不让走、“他却说又不是没有人去劳动局告过还不是没有用”等霸道逻辑,为申请劳动仲裁增加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