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1922年开始实施的。1922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土地法》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至此,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制定了许多土地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为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中央到地方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文件,虽然登记目的重在确权管理,但不动产登记立法仍然体现了法的传承和历史习惯的延续。建国之初,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进行确权登记,许多城市开展了房地产总登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1978年至1992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目标、以权属为中心的静态登记。不动产登记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依据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的登记,分权管理、分别登记的不统一模式,由此而起。1992年至2007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向着市场化趋势发展,不动产登记渐趋规范化、法制化。2007年至2014年这个阶段,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犹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主要任务。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勾勒了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轮廓,为了解决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不平衡,国家重心转向农村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