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不标明签发人。作为下行文,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传达对下级机关要求、其他需要有关单位周知和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等。只有上行文需要表明签发人。
对公文文种不加以区别对待。公文文种往往决定了公文的行文关系,决定了公文首页所应采用的版式式样。请示、报告属于上行文,使用带有“签发人”标识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而通知、通报等下行文以及平行文“函”如果采用“上行文格式”式样,使用带有“签发人”标识及其标注“签发人”姓名则是错误的。
但我们的一些基层单位,无论以何种文种行文,都一律采用“上行文格式”。对“签发人 ”姓名的使用上缺乏严格规范。一些本不应该作为“签发人”的领导者姓名错误地出现在了“签发人”标识区域内。在上报的公文中,单位的一些副职领导的姓名被标注。
一些业务部门在下发通知等文件时,使用“上行文格式”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姓名标注为“签发人”,更有甚者将文件的拟稿者也标注为“签发人”。 “签发人”标注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要求。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
扩展资料
“签发”是单位领导人行使职权的一种典型行为。“签发是决定文稿最后定稿与批准发出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是机关领导人参与和掌握公文处理的具体行动,也是领导人行使职权,代表领导机关或部门对文稿负责的具体体现”。
“签发”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性要素,公文一经领导人“签发”,就意味着该公文已经产生法定效力。而“签发(会签)人”的格式仅对上行文适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中,请示、报告以及按请示性公文程序和要求办理的公文类型——意见,应该按照上行文的首页版式样式来处理,都是要求必须出现“签发人”标识区域,并标注领导人姓名的。
作为下行文、平行文的公文文种,诸如通知、函等,不属于上行文范畴,它属于非“上报的公文”,不适合使用“上行文格式”的版式样式,不应该出现“签发人”的标识区域,也就是说不应该标注“签发人”字样及其姓名。《办法》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准》也要求“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这说明文件在缮印时标注“签发人”及其“签发人”姓名只针对公文文种中的上行文。
之所以规定“上行文”“上报的公文”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其目的在于“表明公文的具体负责者,督促有关领导人认真严肃地履行权利义务,强化公文质量;同时让上级单位的领导人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为直接联系工作、迅速有效地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提供方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