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五至第十二条可知,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各项指标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1.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2. 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3.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4.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否则,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二、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1.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的具体条件的创业人才或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2. 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的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3.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4.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5.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6.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7.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8.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9.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1.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2.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3.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