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十字路口非机动车、行人直行和车辆右拐优先级通行问题

2020-08-31 社会 87阅读
相关规定: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若论责任,如楼主的行为没有过错,那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根据以上规定,在绿灯亮时,机动车转弯要在不妨碍直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才能通行。这就告诉我们,谁对谁错了。
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光是弄清谁的责任还不是最重要的,如果楼主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对非机动车辆也有相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所以,楼主以后还是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十字路口,否则,不管有无责任,出了交通事故是谁也不想见到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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