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帐户余额只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缴纳的部分我们又怎么得到呢?

2020-06-06 综合 106阅读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为参保单位,或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为参保人,其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其它企业及参保人,参保单位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可分别按20%和8%执行。 (2007年7月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直接向征缴部门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进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基金领取: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领取项目
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基础养老金:
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即: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 (省月平均收入+个人缴费平均数)/2×缴费年限%+(个人帐户金额÷计发月份)
关键词:两帐户(个人帐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即基础养老金)
一数字:月平均工资
(08年广州市为2894元、08年广东省为2454元)
基本养老基金基数:以广东省基本月平均收入为基数。
(08年广东省月平均工资为2454元)
上限:2454×300%=7362元
下限:2454×60%=147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
举例:李A收入10000元;李B收入1200元则两者按标准缴费为 李A每月交养老:7362×8%=588.96元,其他收入不计在内
李B每月交养老:1472×8%=117.76元,不够收入当标准计
个人养老基金的领取方式:
1、2006年06月30号前已申请退休人员,按2006前方式领取。
月基本养老金
=(市月平均收入×缴费年限%)+(个人帐户÷120)
2、2006年7月1号~2011年6月30号期间申请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
(意思如果2007年的政策计算退休金高于2006年的政策则用2007政策,否则用2006前的政策)
3、2011年7月1号后申请退休人员
个人养老基金第三种人的领取方式:
2011年7月1号后申请退休人员
1)参保时间不同,养老金不同
2)已在市参保的,可享受地方养老
地方养老金
=(市月平均工资-省月平均工资)÷2×2006年30号前缴费年限×1%
(其领取方式有三种人)
个人养老基金第三种人的领取方式:
1)1998年7月1号前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号后申请退休。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地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2)1998年7月1号~2006年6月30号之间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号后申请退休。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地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3)2006年7月1号参保人员:
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养老基金身故的处理方法:
、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
处理方法: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
2、领取养老金过程中死亡
处理方法: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退还继承人+基本的社保福利
社保福利:1)丧葬费=3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3个月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供养1个人=6个月工资
供养2个人=7个月工资
供养3个人=8个月工资
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
= 缴费(个人薪酬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 )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 / 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下页)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1% +退休时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1%
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
1.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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