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您介绍一下此《修订条例》中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适用企业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修订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就是备存在秘书公司),或香港某指明地方。
香港执法人员
下述机构的执法人员可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
那么如何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并且法律规定,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或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该代表只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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