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法条要分开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
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写的很清楚,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想像买卖双方约定一个地点见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付即交货到买方手上。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条规定的是特殊情况,假如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货物正在运输途中(不管运到哪里去,反正是在路上),这时只要双方就这个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达成买卖合意,则合同成立的时候,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