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发行人,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
(2)证券投资者,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4)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5)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扩展资料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其本质上只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二,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第三,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