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制执行还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执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内,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