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五条,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件和流程分别如下:
申请条件:
有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特别说明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求1000万注册资金;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符合立项要求则可立项,不符合立项要求则打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由文化行政部门市场处审查立项,审查通过交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未通过则打回并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通过,交由分管厅长审定;
分管厅长审定后上报文化部进行审批;
文化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批准则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不批准需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如下:
申请材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发展报告。
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依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拓展资料: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