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律简介:(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