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69号文件是针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缴房产税的例外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后应当调整房产的账面价值,该增值应当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现在由于该期限已过,所有企业发生的房产增值,只要按会计规定应当调整房产的账面价值,就应当缴纳房产税。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