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拘役二个月并罚金12000元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7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屈某喝酒后驾驶雪佛兰小轿车从同田往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城市105国道小港镇农商银行路段时,被丰城市交警大队小港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屈某进行血样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12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