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由不同属性的行为主体担任,既可以来自于境内,也可以来自于境外,还可以不同的组成形式出现,这就涉及一个如何对其加以分类的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
(1)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和自然人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的基本属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法人供应商、其他组织供应商和自然人供应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一种社会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组织机构,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机关、公共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显然,企业法人不仅是政府采购当然的供应商,而且是政府采购主要的供应商,但是,另一方面,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同样有可能给采购人提供有偿服务,因此,同样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组织等。自然人供应商是一种特殊的供应商群体。
自然人是个人主体及居民的总称,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籍人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人也都属于自然人。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的相关活动,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特别是要能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本主体,同样具有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因而也是当然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2)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
在政府公开的采购活动中,根据供应商参加投标与否、中标与否,可将供应商分为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所有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被称为潜在供应商;响应采购人招标公告,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被称为投标供应商;经过开标、评标中标的供应商,则被称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称为中标供应商。
(3)国内供应商和国际供应商
根据供应商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国内供应商和国外供应商。与采购人同属一国的,是国内供应商,与采购人分属不同国籍的,称为国际供应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支持采购国内产品,只有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才能采购国外产品。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将更多地面向国内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