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定品牌”采购行不行?
我个人认为“指定品牌”采购将会变相剥夺同行其他供应商及品牌的竞争权利,从而使得相关的采购活动实质上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平”竞争,带有变相的歧视性,因而,“指定品牌”采购不当行。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我们在制作政府采购文件时,就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需求,尽量做到技术需求没有任何倾向性,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其次,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指定具体的品牌采购,就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其实,对任何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来说,符合其功能条件的品牌是很多的。如:一个电脑的采购项目,几乎所有品牌的微机供应商都可参与供货竞争。而如果采购机构仅指定了其中的一个品牌进行采购,就会明显地排斥了其他的品牌商家参与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对“指定品牌”行为必须要予以严格的限制。再次,如果“指定品牌”采购,很容易产生各种舞弊行为,有的供应商尽力向采购用户推荐其商品或服务等,这种各显神通的“交道”越打越多,对一些自控能力差、防腐拒变能力弱的采购用户,就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击中,从而产生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丧失了客观公正性,降低了采购操作的透明度和效果。综上所述,我认为政府采购“指定品牌”要彻底地根除。通讯员:孙美薇/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