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必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每个会计期间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必须注意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和停止资本化三个问题。 1.开始资本化 (1)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溢折价摊销和汇兑差额,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即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或汇兑差额。 C、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实体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改变资产形态的建造活动。 (2)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一次性支付的辅助费用,比如,发行债券手续费,佣金等,一般不考虑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2.暂停资本化 固定资产的购建由于某些不可预见或管理决策改变等方面的原因,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中断期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直至购建或建造活动重新开始。
“非正常中断”不包括为使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而发生的中断,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 3.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资本化率的计算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一笔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发行债券,且是采取平价发行,资本化率就是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如果是采取溢折价发行,则应当将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以实际利率作为资本化率 3.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如果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与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之和(或差)时,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与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之和(或差)作为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