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中的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何确定?

2020-05-22 财经 172阅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数

1、专门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2、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3、资本化率的确定(只针对所占用的一般借款而言)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只占用了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这项一般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

如果是折价或者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将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利率,

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并将其作为资本化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前期已计未付利息)×100%

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笔以上的一般借款的,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这些一般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4、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在按资产支出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

如果企业购置或者建造固定资产的资金除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外,还包括其他资金,此时如果资产支出大于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金额,

就可能会出现计算出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大于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在应予以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扩展资料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x利率x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x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x(1 利率)期数-本金=本金x[(1 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 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x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1、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

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

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x(1 10%)x4x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x(1 10%)=644 204(元)

3、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x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x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

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

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

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

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x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

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x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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