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令、格、式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的规章制度,而律则从积极方面规定违犯令、格、式所负的刑事责任。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
律是国家的的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军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为一体,但以刑律、刑罚惩罚手段为主,用于正刑定律。与令、格、式相比,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令是律的补充,是关于国家体制及其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规范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和制度,以严格尊卑贵贱秩序。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的细则,也是皇帝有关诏令的删辑。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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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
①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②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③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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