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其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提交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规定的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 受理和审核:复议机关应当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符合条件后受理。
3. 调查和处理: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审查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5. 作出决定:复议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对申请做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6. 执行决定: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执行。
7. 审判救济:当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