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人数:业主必须在一个小区或楼盘中超过50户,同时有不少于3名业主愿意组建临时业主委员会。
2. 选举原则:每位业主有平等的选举权利,并且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举。选举应当事先通知所有业主,并且必须达到法定的选举比例。
3. 产权:学术性质或非住宅性质的物业,或和住宅混装而无法分离的不能成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产权。
4. 成立程序: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启动临时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对于进一步的程序,业主应完成如下事项:
- 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联合会选出至少三名业主
- 撰写业主议程并宣布选举程序
- 选出涉及业主利益和责任的管理和领导角色
总之,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人数、选举原则、产权以及成立程序。只有当这些条件被满足,才能按照程序而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并为业主们提供专业的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