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2.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加班工作,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并且应该保证加班时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 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的原因,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 当用人单位需要调配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岗位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且保障其工作权利及收入。
5. 对于员工离职后再返岗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该继续遵守已签订的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再次签署新的劳动合同。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主要是针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等方向做出合理、公正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