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累犯是指同一犯罪分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同一罪名重复犯罪行为的情形。其构成条件包括:
1. 犯罪事实必须是同一罪名:即犯罪行为应属于同一罪名下的不同犯罪行为,否则不构成普通累犯。
2. 犯罪主体是同一人:同一犯罪分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同一罪名进行重复犯罪才能构成普通累犯。
3. 有罪判决:只有对前一次犯罪行为作出有罪判决时,才能对后一次犯罪行为认定为普通累犯。
4. 两次犯罪之间间隔时间必须满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的不同法律标准,规定的时间间隔也各不相同,如《刑法》规定三年、十年或永久性规定。
5. 同一犯罪的不同主观故意行为:指同一罪名下的不同犯罪行为需要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可构成普通累犯,如蓄意杀人和故意伤害。
6. 罪刑均相应:对累犯的处罚必须与第一次犯罪时的处罚法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相同,并考虑该犯罪人的惯罪程度。
总之,普通累犯罪的构成需要严格满足具体的构成要件,遵循法定程序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保障公正合理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