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主要对土地承包法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和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关于确权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其境内已经发生的、依据镇、村两级政府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者和使用者等开展调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并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程序进行确权。
2.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
司法解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协议书等合同应当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关于大班额耕地占用补偿的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于非耕地转为耕地、耕地面积增加等情况下的大班额耕地占用,需按照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占用补偿费。其中,对于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亩或者非农业用地转为耕地占用2亩以上的情况,应当报镇、村两级政府批准,并在补偿费付清后方可使用。
4. 关于使用权归还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如果未进行有效续期,相应土地使用权应当归还或者重新流转。此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审查中,应当注重历史发展的连贯性和层次性,避免因新政策导致老承包者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总之,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从多个方面明确了相关的规定,对于保护承包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精准维权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指引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