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在我国被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商标的先顺原则。即首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获得商标的使用权。
2.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过的商标,或者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已经在相关领域被广泛认知的商标。
3.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若有恶意抢注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4. 商标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过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总而言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谐秩序也有不良影响。因此,严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并规定相应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