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指污染源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其要件包括:
1.存在环境污染:污染源存在并且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即排放有污染物。
2.污染源与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证明污染源的排放直接导致了环境损害问题。
3.主体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主要由排污者承担,但还应该包括其他可能的责任方。
4.损害后果:环境损害必须是实际的、可衡量的,并且必须产生经济损失。
5.侵权行为:排污行为必须被视为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违反了法律或条例中对环保的规定。
6.防范义务:如果存在防范义务,则必须能够证明排污者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导致了环境损失。
综上,上述要素都必须满足,才能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