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以下是具体分点解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第36条规定,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财产拍卖的收益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
2. 强制执行费用包括办案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等,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计算而来。因为这些费用都是执行程序中必要的开支,所以自然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3.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分期缴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需要被执行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4. 对于那些有违约行为或作恶行为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强制执行罚款等措施,让其因违法而付出更高的代价。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这是执行程序中合理的开支,也是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应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