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生效的连带债务人规定是指在债务合同中,有多个债权人和/或债务人的情况下,当一方违约时,其他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而该债务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1. 连带主债务人:可以向其它债权人或债务人要求履行全部债务,付款后可以保持救济权。
2. 连带从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其履行义务的范围有所限制,只能先行垫付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3. 连带保证人:承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如果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索赔,保证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全部债务。
总之,连带债务人规定本质上就是一种债务共同承担责任行为,通过将债权和债务进行统一或者联合转移,确保债权人能够在不受时间限制、地理限制和民事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从任何一方债务人处全面要求债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