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登记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关核定主营项目具有相关维修维护的内容,或有相应职能任务;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或核补)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问题;
(五)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内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事维修维护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泄密受过处理;
(六)上级单位领导或上级公司董事会成员及本单位员工没有外国藉(或境外)身份;
(七)股东数目或身份不具有不确定性;
(八)获得国内外2个以上知名厂商签订的主流产品维修维护服务合约授权,并已经营上述品牌产品维修维护取得较好效益;
(九)在申请定点维修维护服务地域内有管辖的注册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独立、合适的办公和维修场所,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安全可靠性高,保密环境良好;
(十)具有定点维修维护专用工具、仪器、设备(或设施),且使用与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十一)单位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维护业务(或单项业务)3年以上,主要管理人员有相应业务技术管理经验,维修维护质量管理有保障;
(十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数量适应定点维修维护业务需要,且持有与申请定点服务项目相应专业技术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一、二级证书),能胜任涉密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十三)有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员工政治上可靠,队伍稳定,劳动人事关系清楚,符合劳动与社会保障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在本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比例较高;
(十四)近三年来资产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部门审计;
(十五)设置保密组织,并有具体人员负责日常维修维护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及其定点场所的工作制度、保密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其中保密制度包括领导保密责任制、专项保密监督检查制度、涉密设备专人维修维护制度、涉密设备保管制度、保密宣教制度;
(十六)愿意接受保密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承担相应保密责任;(十七)省国家保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项目、服务地域、工作要求等相关情况认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一)《广东省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申请审批表》(以下统称《申请审批表》),及与申请条件相关的符合性、证明性资料;
(二)保密安全工作要求的资料,包括:单位(或分支机构)及其申请定点场所的保密安全制度,单位保密组织及其活动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内设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及从事维修维护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和政审材料,单位保密责任承诺书,主要从业人员保密责任书,与保密安全相关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内容和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要求真实、齐全、准确、有效和规范。
第八条 《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全省配额管理,省国家保密局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确定全省发放《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额度。申请、审批以配额为前提,严格控制《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的数量和定点服务范围。
第九条 《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的申请、审批实行属地受理,逐级报批做法:
(一)面向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定点维修维护的申请人,应在申请定点维修维护服务地域向属地管理的县(区、市)保密局提出申请,县(区、市)保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所属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地级以上市保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国家保密局审批;省国家保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面向省直机关、单位定点维修维护的申请人,应直接向省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省国家保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需要现场调查、查核、复核、业务技术咨询、论证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国家保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审批的,省国家保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涉密设备定点维修维护证书》,并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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