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手表的价值以及数量来决定是否交税。
一、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
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华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