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沪人[2004]6号 作者: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日期:04-01-09 -各委、办、局(集团),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
http://www.21cnhr.com)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二00四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市场秩序,提升维修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的电子电器服务维修企业、部门从事服务维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共同负责本市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包括家用电器维修助理工程师(初级资格)和家用电器维修工程师(中级资格)两个级别。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独立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的基本水品和工作能力;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家用电器服务维护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具备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技术难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能指导助理工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 市经委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经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申请参加维修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员还须经过培训,取得家用电器服务维修领域相关技能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之一: (一)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一列条件之一: (一)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获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或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满4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家用电器服务维修专业工作满2年; (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四)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交家电行业协会)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取得家电维修初级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人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家电维修中级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成人高校相关专业在职在校学生,符合第七条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