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位于天山北麓、亚欧大陆腹地、准噶尔盆地南缘,东邻乌鲁木齐市,西毗呼图壁县,南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相接,北与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接壤。
介于东经86°24′—87°37′,北纬43°06′—45°20′之间,南北长260千米,东西宽30千米,总面积8215平方千米。
扩展资料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1950年4月成立昌吉县人民政府,隶属迪化专员公署。1954年7月成立昌吉回族自治区,昌吉县为自治区区府所在地。
1955年11月昌吉回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1955年昌吉县人民政府改称为县人民委员会。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1959年4月,昌吉县成立人民公社联合社管理委员会,与县人委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62年撤销联合社。1968年11月28日成立昌吉县革命委员会。
1981年2月撤销昌吉县革委会,恢复县人民政府。
1983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昌吉县改为昌吉市,仍属昌吉回族自治州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昌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