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同的概念。
首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可见,如果你的政府资金那部分可以分开用,那么就把那一块拿出来单独使用,根据其实际数额确定采购方式(100万以下分散采购,100万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200万以上公开招标)。如果你的政府资金没法拆分出来单独使用,那么就看你的采购项目的总额是多少,同样的根据前面的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至于说邀请招标,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不多,第一,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邀请招标只能是以下两种情形:(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财政部87号令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由前文可见,邀请招标受到一些情形限制,而且更麻烦,既然抽取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倍,也就意味着至少要找6家来抽取,还有可能被抽到的供应商不愿意来参加。与其这么麻烦,而且潜在供应商多于3家,那为何不直接公开招标节约时间呢?
还有一种情况,采购人想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控制招标结果。但是87号令要求“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所以如果从省级部门供应商库中抽取,未必能抽到采购人想要的。如果由采购人书面推荐,采购人一般由怕担责任而不愿意推荐。
本人从事政府采购一年多,未遇到邀请招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