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收货人未签名,因此,效力十分低下。
如果收货人否认,则法官可能不采纳相应的送货单的效力。
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送货单作为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实践中送货单的形式有如下三种,签收的方式不同,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也不同:
第一、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
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虚盯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第二、有承运人的签章,但没有收货方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只有承运人盖章的情况,存在于以快递,托运、邮寄方式等等送货的情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出收货方签字的送货单。仅有承运人签章的送货单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承运人作为买方和卖方的运输纽带,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当将货物送达至收货方。该证据的缺陷在于,如果收货方否认收到货物,且无法调出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记录,单凭送货单票面本身无法直接将卖方(送货人)和买方(收货人)联系起来。如果有其他证据辅佐,如发票抵扣等,法院还是会确认送货单的效力。因此,在委托承运人送货的情况下,需要保留送货的快递单、托运单、邮寄回执,在货品名称栏里尽可能填写详细。
第三、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况,没有收货方签章,只有收货方签字。
这种送货单的签收具有一定的瑕疵,在庭审中,收货方可能作出以下两种抗辩:第一、收货方承认签收人为收货方员工,但否认该员工获得签收授权;
第二、直接否认签收方的身份,非为收货方员工,也否认对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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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收货方第一种抗辩,即否认对签收员工有授权,可以分如举游下类别进行不同认定。
1、如果签收人为收货方特殊岗位人员,如公司经理、采购部工作人员等,签收人的这种身份决定了其不需要收货方进行专门授权就能从事货物签收。法院对其签字的收货单的效力予以认可。
2、如果签收人为企业普通员工,是否获得收货方签收授权无法明确,但如果能够提供在双方以往的交易中,该员工有正誉销签收货物的记录的,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法院对收货单的效力予以认可。
3、如果签收人无特殊身份关系,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收人获得授权的,法院将认定未其获得签收授权,从而对收货单的效力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