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威海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入场前公司应与每个农民工鉴定劳动合同书,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培育教育、劳动纪律及与农民工有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项目部负责每个入场工人的考勤工作,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对于承包工程量的,由预算科算出当月工程量,报送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制定每月农民工工资花各册。
第四条:每月项目部要将农民工出勤记录张贴公布,如农民工有疑问,及时查对考勤记录,如属项目部错误,公司更正后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条:公司工资发放以季度为单位,便于农民工现金保管及人员流动管理,但财务部应每月制定工资表,最晚于每个季度末发放不低于工资全额的80%。
第六条:工资发放形式以公司财务部到施工现场发放,并要求项目部负责人、及考勤记录人员到场,发放以农民工实名制形式,不准代领,严禁将工资发放到施工班组长及专项承包人手中。
第七条:工资发放过程中,要求每个农民工签字领取工资,如本人有其他情况不能领取工资者,需本人尽快到公司财务部领取,不得让别人代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领取者,要求有五人以上同地区其他农民工出示身份证复印件、在公司工资代领证明上签字、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人员要及时处理质量相关问题,不得在工资中扣除维修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
第九条: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用工告示牌,注明投诉地址、注明项目经理、公司经理、监管员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电话,做到农民工投诉有序。
第十条:对农民工工资有疑问时,公司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对恶意损害公司总裁形象,散布不真实言论的农民工公司要对其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建筑管理部门举报:
(一)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企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五)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