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没有好与坏之分。这要根据双方的感情去确定。也就是说,法律虽然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也就是说,家庭关系的处理要靠当事人的智慧去解决,不要随便就上升到离婚的高度。双方应该考虑孩子和家庭利益。
同时,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那么离婚是非常正确的选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