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部长;我1979年3月入伍在中越自卫还击战荣获三等功一次1982年10月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吗?

2020-09-20 社会 140阅读

作为参战军人给退役军人事务部孙绍骋部长咨询、提问的,可以直接去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的部长信箱网页链接。但是部长信箱主要用于接收社会公众对我部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和退役军人共性问题的,对于类似提问者的问题还是会被下达到户籍地民政部门(以后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的。

如果提问者允许的,那么一个与你同时参战的老军人(71年的兵,在西线指挥部工作,也获得数枚军功章)回答你的疑惑:1979年3月入伍、在对越自卫还击战(正式名称并不是“中越自卫还击战”)荣获三等功一次、1982年10月退役,退役后是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一般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有效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执行的。如果你是农村兵源的义务兵,那么就不可能有政府安置工作的!

一、户籍问题:由于我们国家自从1954年正规化建设、到2011年11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生效为止,一贯的安置政策就是“哪里来、哪里去的方针”;即城市兵源的安置工作、农村兵源的回到农村务农。

1、《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   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

2、《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对于城镇兵源安置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安排他们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应当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第七条、入伍时原是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年龄上应适当放宽)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开始时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当的学校学习。

第八条、入伍时家居城市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原来的职业已不适合国家需要的,退伍后,劳动部门应当予以就业登记,并在与一般群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或者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帮助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劳动生产。

二、对于立有战时三等功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并没有任何的文字予以提及的。但是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后的三年里,我曾经连续三年(80、81、82年初)执行护送退役老兵回家的任务,由于全国各省市和单位对于参战军人的爱戴和对于勇于杀敌子弟兵(无所谓有否军功章了),我护送四川达县、贵州铜仁的参战老兵回家,军车一抵达贫困山区县城就受到当地领导和群众的夹道欢迎,几乎每一个参战复员军人(含农村户籍入伍的),都有当地政府想方设法安置了工作。

三、对于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军人,已经39年多过去了,我们大部分战友已经进入退休、养老时期,对于提问者就是18岁、79年入伍的,也将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了,现在再谈安置工作的事实上是没有意义了;加上改革开放后,目前只有用人单位整年招不到员工的情况下,如果是我的、那么就会去找一个力所能及的工作(保安、协管等岗位),一定要比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孙绍骋部长咨询、提问的,来的实在、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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