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四年的农村义务兵

2022-08-12 社会 243阅读

1994年入伍、1998年退伍,服役四年的农村义务兵,按当时的三年制兵役制,提问者是属于超期服役!入伍前父母双亡,且没有住房!按当时有效的《义务兵安置条例》网页链接(1987年12月12日施行、至2011年11月1日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而失效)规定,不能与以异地安置(四年军龄初级士官退役安置工作等同于义务兵安置,义务兵和超期服役及士官的安置并没有区别);但是对于农村义务兵初级士官回原籍没有住房、应当得到地方的帮助(而不是得到建房补助金)!此次民政部“清零行动”,并不属于提问者所涉及的四项诉求的范畴的:

一、义务兵、初级士官安置事宜: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这是我们解放军建国以来至2011年11月前,一贯的安置方针,也就是城镇兵源具有安置工作,而农村兵源回家务农)。

二、退役军人异地安置事宜: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农村义务兵、初级士官没有住房的事宜:依据《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一)
款规定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注意:这里并不是提问者“地方的建房补助金”,而是有原户籍地政府部门予以原住房修缮或者予以农村闲置房子安家的事情。所谓的“经费帮助解决”一贯是专款专用,不可能经过退役军人之手的!

四、民政部今年2月提出的“清零行动”事宜: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

而提问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并不属于“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所以所提及事项(地方的建房补助金),并不属于“清零行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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