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计入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
发生时 借:长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待摊费用—开办费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开办费发生时就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以上税法扣除和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处理是基本一致的,只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先计入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与税法规定并不相悖。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及“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
为此,可以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